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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海口市建筑业协会 
    英文译名:HAIK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KC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海口市建筑业协会是由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含管线、设备安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督、建材、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质的地方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促进本市建筑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建筑行业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繁荣建筑业,推动企业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受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海口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海口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75号城建大楼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探索新形势下海口地区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方针提供依据; 
    2、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 
    3、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4、协助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5、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 
    6、发展同海外和省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7、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8、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9、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授权、委托、交办的事项; 
    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参加: 
    (一)社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城市建设相关的行业组织: 
    (二)单位会员:经过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含管线、设备安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督、建材、科研等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热心工程建设事业,在该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实践经验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参与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当每四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 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的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出、执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种议案,召集理事会; 
    2、领导秘书处工作,指导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的工作; 
    3、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行业,并具有相应的本行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海口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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